问题 | 杭州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报销多少 |
释义 | 杭州生育保险报销的具体数额和流程包括:妊娠7个月以上(包括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情况,生育津贴将按照3个月的标准进行发放;如果分娩时遇到难产实施剖宫产、助产产手术,那么将会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男职工生育津贴报销; 法律分析 杭州生育保险报销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呢?首先,如果是妊娠7个月以上(包括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情况,生育津贴将按照3个月的标准进行发放。而如果分娩时遇到难产实施剖宫产、助产产手术,那么将会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2、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报销多少? 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2、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3、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6、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7、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 三、生育医疗费报销多少? 1、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2、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3、女职工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四、男职巩生育津贴报销多少? 1、不论男女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也能拿到生育津贴。(以当地政策为准) 2、职工未就业配偶也享受生育医疗费。(以当地政策为准) 五、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报销多少?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杭州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六、杭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参保用人单位在每月12日之前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当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当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2、参保用人单位在每月12日以后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次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3、退休人员在每月5号之前申报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于当月15号拨付到养老金社发帐户,每月5号之后申报的,次月给予处理拨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则是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放置节育器、结扎输卵管、复通手术以及孕产期发生的放置、取环、终止妊娠手术的费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支付的意见》浙财社[2001]8号,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生育医疗费用的是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不用于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 因此,杭州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报销标准需要参照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需要先确认手术是否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然后向当地社保局或医院咨询相关费用报销事宜。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村居民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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