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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标回收率正常范围
释义
    被测组分的含量1 mg/L 时,回收率的允许限为 80%~ 120% ; 被测组分的含量在 1 ~ 100 mg /L 时,回收率的允许限为 90% ~ 110%; 被测组分的含量100 mg/L 时,回收率的允许限为95% ~105%。
    加标回收率的定义:
    加标回收率,是指在没有被测物质的空白样品基质中加入定量的标准物质,按样品的处理步骤分析,得到的结果与理论值的比值。
    加标回收率的分类:
    1、空白加标回收:在没有被测物质的空白样品基质中加入定量的标准物质,按样品的处理步骤分析,得到的结果与理论值的比值即为空白加标回收率。
    2、样品加标回收:相同的样品取两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测成分标准物质;两份同时按相同的分析步骤分析,加标的一份所得的结果减去未加标一份所得的结果,其差值同加入标准物质的理论值之比即为样品加标回收率。
    加标回收率的测定, 是实验室内经常用以自控的一种质量控制技术. 对于它的计算方法, 给定了一个理论公式:
    加标回收率= (加标试样测定值-试样测定值)÷加标量×100%.
    加标量应和样品中所含待测物的测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作如下规定:
    (1)加标量应尽量与样品中待测物含量相等或相近,并应注意对样品容积的影响;
    (2)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
    (3)在任何情况下加标量均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
    (4)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方法的测定上限的90%;
    (5)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物浓度的半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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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