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拒绝诉前调解直接立案吗 |
释义 | 可以,只有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和相关证据资料,法院立案庭收到这些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出具加盖法院公章的“受理(或立案)通知书”后案件才算立案了。所以诉前调解不算立案。 (一)自愿性 自愿性原则是诉前调解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是诉前调解实施的合法性基础。诉前调解要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就要保证程序的正义性。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在看中其快捷、不伤和气等优点的同时,对自己权利能否真正得到保护相当关注。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程序的选择,诉讼权利的行使,实体权利的处分,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是体现在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自愿,人民法院不能强迫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二是在调解过程中权利处分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决不能通过诱导、施压等手段使当事人勉强同意达成协议。此外自愿性原则还应包括中止调解程序自愿等。 (二)开放性 首先是调解参与人员的开放性。诉前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由法院审判人员引导下进行,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律师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双方单位负责人、亲戚朋友等参与调解。其次调解内容的开放性。调解的基本内容以争议标的为主。但实际调解过程中,往往不可能拘泥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中所涉及事实,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将双方当事人与所争议案件相关联的纠纷、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予以解决。 (三)合法性 诉前调解的合法性原则是比较宽泛的基本原则。既调解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一是调解程序合法,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进行违法调解。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四)保密性 诉前调解并不要求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一些敏感性、保密性的内容可以避而不谈,在调解过程及协议书中也可不予明确。比起审判公开的特点,调解的保密性满足了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将那些纯属私人事务、私人信息公之于众的需求,避免了因审判公开将私事外扬而可能陷入的窘境和带来的伤害。 (五)快捷 诉前调解较诉讼调解更应当快捷、简易,一旦调解破裂,不应拖延而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转换应确定时限并由法院自动完成,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 (六)节约 对于起诉至法院而选择诉前调解的,法院可比照诉讼预收费用,但诉前调解一旦达成,应当减免收费,以此鼓励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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