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顶替他人上班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明确拒绝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提出反对意见,顶替上班的人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