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程序:一、房屋征收目的、主体、实施单位二、做出征收决定(一)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二)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三)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内容:1、征收补偿方案2、权利救济方式:三、补偿阶段(一)补偿方式(二)补偿的构成:3+1模式,3=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 ,1=补助+奖励。(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四)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 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五)公告补偿决定。(六)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四、搬迁阶段(一)禁止性规定:(二)自愿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三)强制搬迁。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2、 强制执行申请书 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五、后续工作(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 房屋征收补偿 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 征收补偿费 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六、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