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关于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规定 |
释义 | 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刑罚,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者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伪造或变造行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以行为人是否故意实施伪造或变造行为并达到数额较大为准。如行为人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又用之骗取他人钱财,则构成本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按从重处罚原则选择一重罪处罚。 法律分析 一、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怎么判刑 1、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判刑: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何认定 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行为人虽然具有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实现来判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或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即就构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则不影响其既遂成立。如果数额较大的国家有价证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伪造、变造出来,即伪造、变造行为量已开始实施但未完毕的,则构成未遂。 2、本罪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必须具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如果没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而是将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谎称为有价证券骗取他人钱财的,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本罪。行为人如果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又用之去骗取他人钱财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对之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选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刑罚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数额巨大,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行为人的伪造或变造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即使未实现非法利益,也可构成既遂。若行为人直接谎称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骗取他人财物,则构成诈骗罪。若行为人伪造或变造后再用其骗取财物,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根据牵连犯原则选择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认定和刑罚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十一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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