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什么 |
释义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 4、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 5、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物安全违法信息应当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综上所述,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 (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 (四)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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