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定走私的行为有哪些呢 |
释义 | 判定走私行为: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临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5、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走私的行为表现: (一)通关走私; (二)绕关走私; (三)后续走私; (四)间接走私。 一、什么是走私国家物品罪?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由哪些构成?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客观方面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为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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