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规范 |
释义 | 一、涉案财物是什么意思 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 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行政案件预交款,行政复议保证金,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执法实践中依法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财物。 二、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派出所 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收集违法犯罪证据,维护安全和管理秩序,派出所民警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和随身财物进行检查、搜查。 第三条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保管实行集中保管和分散保管相结合、保管与办案相分离、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严禁以扣代管。 第四条严禁截留、挪用、借用、销毁、私分、调换、变卖、转移涉案财物。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犯罪嫌疑人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由两名以上民警具体负责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六条需要对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扣押、调取、收缴、抽样取证等法定措施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会同财物的持有人和见证人当场查点清楚,分别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上详细注明物品的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来源等特征情况,由两名以上侦查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备注中应载明财物详细特征。 第七条在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采取法定措施前,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可以将随身非涉案财物委托他人领回保管或者交由派出所代为保管。 第八条涉案人员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其随身非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本人。 第九条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非涉案物品扣押。 第十条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办理或者本局案件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将涉案财物连同清单等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确因侦查、调查、鉴定、质证等事由,需要调取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履行收付手续,保管人员应对调取和送还情况详细登记并签字。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及时上报。不得以办案需要为由调用涉案机动车和其他涉案物品。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对于不宜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应当依照本规定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依法返还涉案财物时,应当制作《呈请发还物品、文件报告书》,送法制部门审核,报经分管 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人、领取人分别签字,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返还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十四条对应当依法返还的涉案财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对原主不明确的,返还时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 第十五条处理、销毁物品、文件时应制作《呈请处理(或销毁)物品文件报告书》,经法制部门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制作《处理(或销毁)物品、文件清单》,然后实施处理或销毁,并由承办人、证明人签字确认。 法律咨询: 网友: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律师:群众投诉举报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扣押不开具凭证,不做登记。 二是扣押的物品、现金丢失。 三是发还财物与原物不符。 四是交警大队在查扣摩托车辆无人认领,上交财政时因停车费用与停车场产生矛盾。 五是因我局现在保管场地有限,条件设施差,所以对扣押的涉案财物、保持的案件证物不能妥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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