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
释义 | 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其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包括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以及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等。行为人需要明知所抢夺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且具有故意。该罪行的量刑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如果行为人还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将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该罪行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所谓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归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 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进行抢夺或窃取,如果行为人不知抢劫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二、窃取国有档案罪的量刑处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生抢夺国有档案的事情后,公安机关会根据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认定标准立案侦查。 本罪的客观表现上面分为公开抢夺和暗中窃取,其侵犯的国家档案管理制度。 构成这种犯罪的,法院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不重的话,可能会判处拘役或者缓刑。 拓展延伸 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国家档案的目的,即故意。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即秘密窃取。 3.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管理国有档案职责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 4. 客体方面:本罪的客体是国有档案的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窃取国有档案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国有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该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 结语 窃取国有档案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其客体为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该罪行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且不论是在管班人员或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都可以被视为犯罪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抢夺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则不构成本罪。该罪行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刑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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