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聚众斗殴罪的共犯的认定:1、对于罪行不太严重且首要分子只有一人的,若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应认为犯罪。人数上不构成共同犯罪。2、首要分子的人数在两人以上的情况下,即使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有大小之分,但由于都属于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3、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时,其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可能是主要作用,也可能是次要或辅助的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所起作用的大小,认定是否主犯。4、对参与聚众行为而未参与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应与参与斗殴行为的其他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一起,共同对斗殴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