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拆迁补偿金额会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具体数值可能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而异。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分析 一、关于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查询,拆迁补偿金额会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具体数值可能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而异。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4、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2、确保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3、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周边市场价原则。 三、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争议的行政裁决流程有哪些?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虽然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但是江西省当地政府部门应该依法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政策,除了货币补偿,在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提供拆迁安置房进行补偿。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拓展延伸 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合理拆迁,不暴拆、不漫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拆迁补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具体来说,拆迁补偿应当根据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拆迁成本、拆迁风险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拆迁补偿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拆迁补偿的分配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拆迁补偿的随意性和不公。同时,拆迁补偿的分配还应当充分考虑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和困难,采取合理的措施帮助拆迁户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总之,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合理拆迁,不暴拆、不漫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拆迁补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 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先补偿后拆迁,确保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周边市场价。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查询,拆迁补偿金额会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具体数值可能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而异。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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