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原告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
释义 | 起诉离婚原告需提供证据,包括导致感情破裂的材料和对方重大过错的证据。离婚第三者证据可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和手机短信等,需保留并辅以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分析 一、起诉离婚原告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1、起诉离婚原告需要提供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具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对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重大过错行为的材料等足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相关证据。例如,一方当事人出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人证言、书证以及无证等。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离婚第三者证据有哪些 配偶出轨事实存在的证据。婚外情证据有很多种,最为常见的有: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以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结语 离婚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可以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对于离婚原告来说,可以提供对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以及对方在婚姻期间的重大过错行为的证据,例如出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人证言、书证以及无证等。此外,离婚第三者的证据可以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和手机短信等,这些证据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需要注意的是,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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