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一定要在结婚登记的地方么 |
释义 | 离婚不一定要在结婚登记的地方,双方协议离婚的,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都可以。 诉讼离婚的,一般需要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但是被告不在国内或者宣告失踪、死亡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出,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到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 一、能在原告起诉地起诉离婚吗 在以下情况,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男方坐牢女方诉讼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男方坐牢女方诉讼离婚需要以下手续: 1、向女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住所地是指女方户籍所在地; 2、女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女方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如果男子已被监禁一年以上,则应向该男子被监禁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4、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并向法院提交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起诉状、证明双方符合离婚的证据等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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