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疫情期间外出报备制度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疫情期间没有工作需要和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离双外出;除非必须前往(原则上不到疫区),尤其是南京、中山、无锡、珠海、沈阳等11省17市地,如确需前往,严格履行请假报备程序。外出后严格做好自身防护,及时如实报告活动轨迹及身体健康状况,并在返回后按照我区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执行。
    因外出,现已在南京、中山、沈阳等中风险地区待返人员,必须提前报备,返回后严格按照我区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管控。
    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疫情期间外出请假报备规定,因瞒报、漏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7 13: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