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外出报备制度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疫情期间没有工作需要和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离双外出;除非必须前往(原则上不到疫区),尤其是南京、中山、无锡、珠海、沈阳等11省17市地,如确需前往,严格履行请假报备程序。外出后严格做好自身防护,及时如实报告活动轨迹及身体健康状况,并在返回后按照我区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执行。 因外出,现已在南京、中山、沈阳等中风险地区待返人员,必须提前报备,返回后严格按照我区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管控。 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疫情期间外出请假报备规定,因瞒报、漏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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