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 |
释义 | 法庭调查阶段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论证场所。庭审中当事人间的举证质证就是叙说事实真相、为法庭重构案件事实的过程,它帮助法官确定哪些证据应当予以采信,推进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事实的客观真相只有一个,所以大多数时候当事人对某项证据提出异议,只是就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此时法官只能根据逻辑推理和常识判断来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并没有太多法律知识可言,这个时候,法官的证据采信过程实际上更接近于一个事实问题的处理;只有在当事人质疑对方证据的合法性或者双方就同一问题存在相反证据,法官需要就证据是否合法及各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比较作出解释时,法官的证据采信过程才更接近于一个法律问题的处理。但基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相对划分及证据规则法律属性的认定,我们可以说,事实认定的论证因涉及法定证据标准而转化为法律问题争议进行处理。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书记员是必须在庭审笔录中加以记录的,法官则应当对有关证据的采信与否及其理由作出解释,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更要求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就事实问题加强论证。 在不涉及证据规则时,比如双方当事人都无证据提交的情况下(基层法院此类案件较为常见),就事实部分而言,法官在判决书中一般只是加以简单叙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似乎无话可说。但事实上,承办法官在判决前后都必须直面当事人的质疑,尤其是在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甚至是社会公众的质疑,这种质疑对于审判尚不独立而且本身专业知识结构欠缺的中国法官来说是极具挑战意味的(在这一意义上,陪审制度的引入和复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此,不论是庭审前——事实上法官很难避免与当事人在庭审前的接触,尤其是在基层,法官在庭审前似乎还要做某些普法工作——还是庭审后,承办法官都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就某些事实问题的认定做说服工作。因为,大部分时候,当事人诉诸法律,除了请求法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外,会像秋-菊一样讨要一个说法,他们并不一定关心适用了哪些法律条文,却会逐字逐句地查看法官对事情经过的叙述并适时提出自己的异议。这也是为什么在法庭上当事人永远比代理律师激动的原因:律师只关心代理案件的最终胜负,而当事人则更关注事实本身的是非曲直,并且他们往往是以他们所认为的案件事实本身的是非曲直,来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及诉讼的胜负作出直观判断。因此,在不涉及证据规则的情况下,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虽更少书面化格式化,却是不能被轻视或忽略的。 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与法律适用的论证过程的区别在于:事实认定的论证是在庭审中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官一起推进完成的,且并不要求在判决书中加以全面表述;而法律的适用虽然有当事人尤其是其代理人的建议,但其论证过程却主要是由法官在判决书中独立完成的,而且被要求以规范的形式予以准确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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