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1、国有企业上缴利润; 2、国有股份红利; 3、产权转让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指企业和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给国家财政的那部分纯收入,社会主义利润是劳动者为国家所创造的一部分社会产品的货币表现,其中一部分要按规定上缴国家财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