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既要被追责又要回避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回避制度,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而对某一类群体不得参与相关司法程序的规定。回避制度的规定,不仅针对特定的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侦查人员来说,还有被禁止的几种行为。 这些被禁止的行为一旦发生,产生的后果不仅是触发责令回避,还连带发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这一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人员刑事诉讼中既要被追责又要回避的禁止行为有以下四种: 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正常的业务交往可以,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和委托人不行。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无论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接受,当事人和委托人的财物和利益都禁止!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接受宴请,或者参加由当事人或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活动也受禁止! 4、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兜底性规定。无论如何变化形式,只要有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可能,就是。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如果说因为特定的关系而产生回避,是一种回避的静态要求,因为特定的关系往往发生于案件之前,相对于案件的时点来说,属于过去,因此,对于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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