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如果车本来就是自己的,是自己把车抵押给了担保公司,通过担保公司向第三方借款了,那很有可能就是自己过了还款的期限,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把车拖走了,那自己是无法追回的,人家有这个权限。如果是自己抵押的,想取回车辆,那就是及时地按照合同到银行办理业务,把借款及时还清,和银行解除抵押手续,这样车自然就回来了。如果不是自己把车抵押给担保公司,是自己购买了抵押车,自己也不清楚怎么回事,后来才知道是抵押车的,那要看自己购车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过户,是否通过了合法的途径购买,如果手续不全,不是合法途径,那自己的权益就很难保障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