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的单位是指 |
释义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的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即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1、关于依照治安处罚法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问题。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积极实施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也就是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意志付诸实施的人。构成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单位的人员; 二是必须亲自实施了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 三是对自己所实施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情况在主观上存在着明知; 四是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人员。 需要强调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可能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起着组织、指挥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区别在于,其组织、指挥作用发挥的阶段不同。 直接责任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只能是在着手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则是发生在决定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决策过程中。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定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从而也不能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亦即“直接责任人员”中的主管人员。在执法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是单位的一般负责人; 四是单位的部门负责人。 但上述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并且其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结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上述人员才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后果负责。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责任人员中,除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关于依照其他有关法律处罚单位问题。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可能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例如,对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按照治安处罚法第69条的规定,应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3条第2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5条规定:“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在这种情况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不能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对单位,则应当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具体到“单位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处罚法第69条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还应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3条第2款和第5条的规定,对单位予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再如,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月25日公安部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13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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