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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告主张不当得利是否需要举证
释义
    

法律主观:
    


    一、主张 不当得利 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我国法律上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得利一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失利一方因此而遭受损失,得利一方获益与失利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务中,失利一方要主张不当得利,应当举证证明失利的事实,同时还应对为何会失利进行必要的举证;而作为得利的一方,则应当举证证明其得利的合法依据,或者举证证明该利益并非不当得利,而是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如借款、商品买卖等)。
    若遇汇错款或者借款转账后对方不肯出借条等情况,汇款人可以向对方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但应第一时间收集以下证据材料:汇款凭证;报警记录;向对方主张返还款项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资料;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若是转账后对方不肯发货,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履约;二是因未签合同要求对方履约在法律上存在障碍时,可以向对方主张不当得利。在此情况下,汇款人同样应注意搜集前述证据材料,以便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二、不当得利的证明标准
    首先要证明存在不当得利事实,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然后补充一些证据证明具体返还的内容
    1.返还财物的范围方面。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财物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所有人恢复其对原物的占有。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的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还目的是将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的利益,全部返还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剥夺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
    2.是否考虑过错方面。所有物返还如果适用 返还原物请求权 ,则请求权人无须证明对方是否具有过错便可以行使其权利;受益人不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原物还存在,都应当具有返还的义务;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付赔偿责任。而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说,尽管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不包括主观过错,但在考虑返还的范围时根据恶意和善意来确定;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是善意的,返还的范围只限于现存的财产,对不是由于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的财产出于恶意,则返还义务人应对财产的灭失负赔偿责任。
    3.在构成要件方面。返还原物必须以原物依然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所有权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但适用不当得利责任,则根据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不管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获得利益,就应付返还责任。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不当得利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是证明受益方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只要合法充分清楚就可以使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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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