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非农业户籍房屋拆迁补偿有何要求 |
释义 | 农村拆迁涉及两个方面的补偿:原房屋的赔偿和户口的赔偿。非农业户口的人不能享受户口补偿。有农业户籍的人可以领取安置补助,没有农业户籍的人只能得到货币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助一般是安置房,非农业居民的房屋拆迁只能得到货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需满足一定条件。 法律分析 在农村拆迁中,通常会涉及两个方面的补偿:一部分是原房屋的赔偿,另一部分是户口的赔偿。如果是非农业户口,那就说明你不是村集体成员。这样,你就不能享受户口补偿了。 1。有农业户籍的,可以领取安置补助;没有农业户籍的,可以不领取安置补助。即使一个人搬回农村,他仍然会有非农户口,不会得到安置补助。2农村房屋拆迁是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此,对农业户籍人员应给予安置补助。非农业户籍人员一般不具备农村村民资格,不能享受农村村民待遇,无法获得农业人口安置补助。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助一般是安置房,而非农业居民的房屋拆迁只能得到货币补偿,不能得到安置房。中国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流动。城市居民不能在农村买房,农村的房屋所有权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进行拆迁,就不能享受与农业人口同等的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一)城镇居民购买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的;(三)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的;</(四)转让给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五)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第一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转让人拥有两套以上农村房屋(含宅基地);(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转让;(三)转让人无房屋、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划拨条件的; (4)转让行为经集体组织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完成>(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应当与房屋一并转让。 拓展延伸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助标准及非农户籍人员权益分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助标准及非农户籍人员权益分析如下: 1.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对于被拆迁人的房屋,其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房屋面积、房屋用途、区位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2. 非农户籍人员权益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非农户籍人员,其拆迁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拆迁补偿应当优先用于被拆迁人的重新安置和困难群体的生活困难补助。 3. 拆迁补偿的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进行调查,确定拆迁范围、拆迁对象和拆迁方式,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应当报当地政府审核,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4. 拆迁补偿的争议处理 根据《拆迁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补偿发生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拆迁所在地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对于裁决不服的情况,拆迁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助标准及非农户籍人员权益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拆迁补偿,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农村拆迁中的补偿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原房屋的赔偿和户口的赔偿。非农业户口的人无法享受户口补偿,而农业户籍的人可以领取安置补助。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农业户籍人员安置补助。非农业户籍人员一般不具备农村村民资格,无法享受农村村民待遇,只能得到货币补偿。中国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流动。城市居民不能在农村买房,农村的房屋所有权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进行拆迁,就不能享受与农业人口同等的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有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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