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第一,申请:当地居民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其他人员应当在就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新就业人员或者农民工应当向所在单位申请。第二,申请表。第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第四,受理申请:社区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内容和材料。第五,初步审查:社区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本辖区、本单位公布。宣传期为7天,无异议后,应当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告。第六、审查:区管委会、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市、县级住房管理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安全主管部门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证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一次性更正的材料。 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在开发区、园区集中建设用人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租用的公共租赁住房。 法律客观: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