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1)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 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