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首先,借款人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方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资料,统一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申请材料如下: 1、借款人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家庭财产和收入证明; 3、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资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资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有所购(建、修)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修)住房的首付款; 6、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8、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9、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