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可以给离婚协议书补盖章吗? |
释义 | 您好,民政局一般是不能给离婚协议补盖章的。首先,我国协议离婚程序中,一般民政局对于您当时的离婚协议书都是有备案的。办理离婚登记时,内地居民一般需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需要载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般离婚协议书是准备三份,民政局会留一份进行备案。如果您的离婚协议书丢失,您本人带着身份证,到当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婚姻登记处查阅离婚档案。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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