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担任仲裁员一般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曾任审判员的;第二种情况,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第三种,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第四种,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