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分歧最大、矛盾最多,而作为家庭主要财产的房屋,又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夺最为激烈的部分。 但是,结婚初期的年轻人根本无法负担高额房价,免不了需要父母的资助,一旦子女离婚,父母出资的认定和房屋产权的归属就必然成为争议焦点。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有观点认为,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除父母明确赠与子女一方外,该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是,实践中,大多数父母本着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稳定,不愿意设想子女将来离婚的可能,一般未明确或不愿意明确出资性质和出资对象,更是无法提供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的证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7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不同情形,进行分别考量: 一、父母出全资 情形1: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情形2:房产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情形3:房产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宜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二、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情形1:父母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移登记在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贷款,则离婚时,得到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情形2:父母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在子女一方或者双方名下 (1)如果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结婚后,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的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 (2)如果出资发生在子女婚后,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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