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对于公房的买卖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房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成或者购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房屋,分配给所属职工承租居住;或者属于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分配给城镇居民承租居住。 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城市公有房屋买卖的条件如下: 1、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也即公房买卖首先必须获得国家的批准。 2、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3、公有房屋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法律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 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 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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