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
释义 |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权利 ①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有提出辩护的权利。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做出答辩。②在复议期间,有督促申请人继续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③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权利。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被申请人可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④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改变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义务 ①被申请人有全面接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义务。②有向复议机关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的义务。③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④有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充当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师、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推荐的人、公民的近亲属。代理人具有的特征: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请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②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④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有哪些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 8、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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