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贫困证明必须向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并加盖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镇级人(民)政府、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的印章,不能在居住地申请。贫困证明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贫困证明由所在地的社区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家庭贫困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车管所开具无车证明、土地局开具无楼房证明、工商部门开具无工商注册证明、需要写明困难原因(家庭人口情况、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家庭遭受 贫困证明主要用于办理国家针对贫困群体救助帮扶的一些政策,如普通居民办理低保,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等。一般由民政部门出具。办理贫困证明的其他相关要求有: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贷款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贷款人名字不得涂改;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注意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贫困证明尽量不出现两个或以上公章;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