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磅好消息!农民工被纳入工伤保险!(附:工伤都有哪些待遇?) |
释义 | 1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面启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印发。 201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做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并明确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参照执行。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三年来,在各部门的协力推动以及各地共同努力下,住建领域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已达到99.73%,累计4000多万人次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工因建筑事故伤害致贫返贫问题。人社部等6部门制定印发《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通知》结合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特点,提出针对性要求,明确可以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对工程总造价大、机械化程度高、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强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力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原文)人社部发〔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能源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问题。201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并明确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参照执行。三年来,在各部门的协力推动以及各地共同努力下,住建领域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已达到99.73%,累计4000多万人次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部分地区结合实际一并推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面推开创造了条件。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入落实《意见》要求,加大力度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现就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明确了做好建筑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政策方向和制度安排。各地要在进一步健全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意见》要求,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行业用工特点,做好参保办法、办理流程、保障服务等具体制度安排,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二、推进形成更高水平更高效率的部门协作机制。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必须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在推进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各地普遍建立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经办对接等部门协作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积累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各地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容,针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用工管理的特点,设计高效、便捷、管用的管理服务流程和参保约束机制,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三、依法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费率。同时,注重发挥浮动费率作用,低保费起步,逐步实现收支平衡。四、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从2017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将新开工项目参保率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指标体系,定期分省通报调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此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督查措施,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应用性。要在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同时,将同口径数据纳入通报调度安排,并作为督查重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定期通报当地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情况,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最大限度缩短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而影响工程开工进度。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各部门按照《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指导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意识,控制和减少工伤发生。对积极开展工伤预防,有效减少工伤发生的项目承包单位,符合条件的,要优先落实浮动费率政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力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8年1月2日 附:工伤保险待遇 (一)治疗工伤医疗费用 符合相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停工留薪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五)护理费 1、承担主体: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标准: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并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六)辅助器具费用 (七)劳动者因工致不同等级伤残的待遇 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自一级至四级分别为: 27、25、23、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自一级至四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权重系数+上年度省、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重系数)±省、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综合调节额】。 2、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自五级至六级分别为: 18、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自五级至六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自七级至十级分别为: 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