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与假释的差异 |
释义 | 假释和减刑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次数、内容和对新罪和漏罪的影响。假释适用于执行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只能使用一次,提前释放并在考验期内予以监督;减刑适用于有悔改或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多次使用,适当减少刑期但仍在监狱执行。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新罪或漏罪会撤销假释并进行数罪并罚,而减刑后的新罪或漏罪不影响减刑裁定。 法律分析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拓展延伸 减刑与假释:法律制度下的罪犯改造与社会重新融入 减刑与假释是法律制度下的两种罪犯改造和社会重新融入方式。减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已被判刑的罪犯减轻原判刑期的一种措施,旨在通过减少刑期来鼓励罪犯改造自我,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而假释则是指在罪犯刑期尚未完满执行完毕时,根据一定条件和程序,提前将罪犯释放出狱,并在释放后继续进行监管和社会适应的一种方式。 减刑与假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执行的对象、条件和方式上。减刑通常是对刑期较长的罪犯进行考虑,需要罪犯表现出良好的改造表现和符合特定的减刑条件,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定。而假释则是针对已经刑期已过一定比例的罪犯,需要罪犯在狱中表现出积极改造态度,并经过相关机构的评估和决定。 减刑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刑期,激励罪犯改正错误,积极参与改造,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假释则更加注重对罪犯的监管和社会适应,通过提前释放和后续的社会支持,帮助罪犯逐步恢复自由,并在监管下逐步适应社会生活。 总而言之,减刑和假释作为法律制度下的罪犯改造和社会重新融入方式,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都旨在促使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为他们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结语 减刑与假释是法律制度下的罪犯改造和社会融入方式。减刑通过减少刑期鼓励罪犯改造,假释则通过提前释放和监管帮助罪犯适应社会。虽有差异,但都为罪犯提供改过自新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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