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金华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主席令第51号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第一款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二款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七条 第一款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二款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第一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金华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经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后制证; (三)制证完成后,窗口送达或快递到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