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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电商平台售假如何处罚?
释义
    网络电商平台售假将受到严厉处罚,根据销售金额的不同,可能面临2到15年的有期徒刑和罚金。产品质量要求包括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性能和质量说明。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将停产、没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刑事责任。生产者和销售经营者都不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则将面临行政和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一、网络电商平台售假如何处罚?
    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会结合实际情节判处2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量刑的时候会结合通过销售的非法所得,来判处对应的罚金,同时因为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后果来确定具体的量刑。
    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产品质量的要求是什么?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假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经营者,都不能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如果是生产者、销售者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会被予以行政处罚,在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的时候,此时还会被予以刑事处罚,追究假冒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
    结语
    网络电商平台售假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处罚。根据销售金额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期和罚金,同时还考虑了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后果。对于产品质量,法律要求产品不仅不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还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具备所声明的使用性能。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法律规定了停产、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等处罚措施。对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行为,同样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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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3: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