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到评估报告后多久进行拍卖? |
释义 | 拍卖单位需准备拍卖公告并经法院审核后发布。拍卖时间根据财产类型和流拍情况而定。买卖土地使用权方式有挂牌交易、拍卖和招标。房屋拍卖不出可进行多次拍卖,若仍不成功,可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并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可采取其他措施。 法律分析 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拍卖单位需要准备拍卖公告(5个工作日),然后经过法院审核通过(5个工作日),最后发布拍卖公告(2个工作日)。拍卖公告的发布时间为: 1、拍卖动产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流拍后再行司法拍卖时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 2、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流拍后再次司法拍卖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3、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应当在拍卖20日前公告。 一、买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1、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含最低交易价)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2、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被执行的房子拍卖不出去怎么办 在拍卖前,会查封房屋,然后会有专业人士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才能够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接下来,就是真正进入拍卖环节了。 1、第1次拍卖(拍卖不动产,会在拍卖的十五日前进行公告) (1)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一定的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房屋竞买的,可以不预交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会由人民法院来确定,但不能够低于评估价或者是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于拍卖的五日之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日要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价格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的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出抵债。 2、第2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应当于六十日内再次进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2次拍卖仍未成功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的拍卖。 第三次拍卖未成功且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是依法不能够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终结日起的七日内发出变卖的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来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的措施,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的除外。 结语 根据上述拍卖程序,买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挂牌交易、拍卖和招标三种,而被执行人房子拍卖不出去时,可以采取第1次、第2次或第3次拍卖。申请执行人参加房屋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法院确定且不能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百分之五。在拍卖前,法院会查封房屋并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后才能进入拍卖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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