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奢侈品财产分割问题 |
释义 | 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协商分割。个人购买的奢侈品属共同财产,但作为礼物赠送的奢侈品归受赠人个人所有,不可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无法协商则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同时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 法律分析 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所购买的奢侈品,往往会被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奢侈品是一方为表达爱意赠送给另一方的,由于奢侈品属于动产,一旦交付就完成了所有权的赠与。即归受赠人个人所有,就不能将该赠送的物品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拓展延伸 离婚后奢侈品财产分割: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异 离婚后奢侈品财产分割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应进行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包括奢侈品在内。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首先,奢侈品的价值评估常常存在争议,涉及到专家鉴定、市场价格等复杂因素。其次,个人情感和主观意愿也会对财产分割产生影响,有时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此外,法律的适用也因地域和司法解释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加强司法解释的统一性,并提供更多的指导性案例,以确保离婚后奢侈品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结语 离婚后奢侈品财产分割问题备受关注。法律规定离婚时应公平合理分割财产,包括奢侈品。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差异,如评估争议、个人情感等影响。地域和司法解释差异也存在。为解决问题,需明确法律规定,加强解释统一性,提供指导性案例,确保奢侈品分割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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