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益性捐赠支出超额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不得扣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2%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四类: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逃汇、骗购外汇的; 2、偷税、逃税的; 3、进行走私活动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综上所述,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及用于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其中用于肺炎疫情防控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及附加。 【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项 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慈善组织,简化公益慈善组织的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举办医院、学校、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加强慈善组织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