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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辨认办法是不合理的?
释义
    1、以指认代替辨认
    指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查破案,收集证据,带领指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犯罪嫌疑人或者相关物品直接进行确认的活动。
    应当明确,“指认“不具有”再认“的心理学基础,也不符合关于混杂辨认的规定,因而其结论没有证据能力。
    2、混杂辨认不符合要求
    在组织辨认过程中,只追求数量满足法律规定,而没有结合被辨认对象的特征选择陪衬客体,导致混杂辨认因缺乏相似度或者相似程度悬殊而变为“指认”。不但辨认结果的真实性大大降低,甚至会影响其结论的证据能力。
    3、见证人不符合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辨认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且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聘用的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而实际情况是,一些办案机关由公安协勤人员、联防队员担任见证人;或是没有按照规范邀请见证人,而是事后在笔录上补充签名、捺印及填写单位;还有的辨认笔录甚至没有见证人签名。
    4、辨认人辨认前见到了辨认对象
    部分辨认人在辨认前已经见到了辨认对象,如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混在人群中围观了犯罪现场,或在寻找涉案证据时,侦查人员没有及时带走犯罪嫌疑人,使其看到了侦查人员查获物品的过程。
    一、言词证据辨认笔录的要求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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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8:3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