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公证的效力是否依旧?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中有关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以及遗嘱生效的条件。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同时,遗嘱生效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如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另外,公证遗嘱虽然是一种法定遗嘱订立形式,但其效力并非优先,要推翻公证遗嘱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订立新的公证遗嘱。 法律分析 一、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我们需要指出公证遗嘱的效力并非优先。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民法典没有确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 避免赋予公证遗嘱过于绝对的优先效力,切实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给予行动不便的立遗嘱人更多选择,给立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以最大尊重的立法表示,避免从形式或客观限制条件上影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生效要满足什么条件 立遗嘱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公证遗嘱是法定的遗嘱订立形式之一,但这与通常理解的,在订立了遗嘱之后再办理公证手续还是有一定的不同,要严格注意区分。另外,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可以说是最高的,要推翻公证遗嘱,只能再通过合法的方式,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才行。但《民法典》出台之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就不再是最优的了。 结语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若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遗嘱的效力并非优先,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条件包括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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