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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公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释义
    《遗嘱公证细则》
    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到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公证时,需要准备的材料都是一样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84岁的老人就得准备哪些特别的材料。也从来没有规定过84岁的老人必须要对遗嘱进行公证,84岁老人立的遗嘱,不会因为没有公证书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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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