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申报范围:换领居民身份证 (二)申报材料: 1、户口薄; 2、旧身份证;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如属半年内第二次换领二代证相貌无明显变化的免提交照片回执); 4、左右手各采一手指录入指纹(通常采大拇指);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本人持上述材料向派出所办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同时可办理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手续; 2、申请人在办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一个月后,凭及办证回执到受理单位领取新证。属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还须上缴原居民身份证;注:受理时发放回执; (四)办理期限:换领居民身份证为一个月; (五)收费标准:申换领20元/证。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第二条 重点任务 (一)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2、合理设立异地受理点。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