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遗产为动产的: (一)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5.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公证处发表的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