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破产员工安置补偿标准文件规定 |
释义 | 国企破产员工安置政策规定,破产人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应当优先清偿。国有企业破产,员工的安置办法是,给予经济赔偿、买断工龄、或者安排员工到重组后的公司进行工作等办法。其中员工可获得的经济赔偿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为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为半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可以裁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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