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对于公司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以上规定,股东提出解散公司之诉,除了满足其自身须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条件,还需要向法院举示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所谓的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