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本案存在争议。 首先刑法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属于犯罪。 第二,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有明确规定的。刑法及想干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不应该定罪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之规定。这里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具体犯罪行为明确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在司法解释中,其他人员一定要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之下,进行“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关键点一是受指挥,二是拉拢、引诱、介绍他人(与人蛇之间联系),三是让人蛇偷越国边境。 明白以上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刑法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了明确的是有边界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分析本案中,将船舶提供给蛇头是否构成了犯罪。 首先,本案中运输公司其经营范围中如果包括将船舶租赁的业务范围,运输公司是一个法人,法人只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种人格,其并没有真实的眼睛和耳朵。如果运输公司的某个工作人员或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了来联系租船业务的人,他一贯从事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但是在警方没有调查,在法院没有审判确定其以前的行为是犯罪的情况下,其是否有权利“以听说”的而不是有效的审判的结果就拒绝将船租给这位客户。 如果警方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就让公司来先判断其从事的是犯罪,这是不合逻辑。 第二,那么在本次租船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在租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本次的航船运输是什么,如果明确约定本次偷越国边境,那么属于明知。如果租船合同中是合法的行为,那么是否船方有义务检查船里实际的载货。 举一个例子,如果不是船,是一家货车租赁公司,来租车时其说了要运一批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假冒伪劣产品的车子在运输途中被扣押,警方是否要追究这辆车所属公司的责任,还是追究货主的责任。 在举一个例子,所有用刀砍杀人的犯罪分子,其作案工具大都是买得,而不是自己制作的,那么有发票记载的卖方是否都是共犯呢,如果犯罪分子告诉他我今天要去报仇,就不卖给他。 回归到一个问题,就是一个公众企业,在正常的业务经营范围内,在营业时间内,是否有权拒绝不进行业务。比警方、比检察官、比法院更早的确定其“从事的”属于“犯罪行为”,其有权拒绝其有义务拒绝某项业务。那么这样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如果有这样的法定义务,那么违反了这样的法定义务,构成了犯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目前的法律是否规定了企业有这样明确的义务。 如果是洗钱罪,一个公民或者企业把自己的账户提供给他人,刑法明确规定,这是违反法律的。 “是否可以凭客户的几句话”就断定其行为是犯罪,而其就有法定的义务,不租船。 第二,这个运输公司,是否收受要人物的指挥,如果不受指挥,也不属于该罪。 第三,这个案子不是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自己运输或者自己委派运输。 第四,如果很严谨,本案租船公司不应该被定罪。但是如果要严打,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要狠狠打击这种行为,也可以通过向最高院申请批复,然后得到批复,被认定为提供船舶、航班等交通工具的也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是法人,处罚金。 如果直接就判,法官应该属于较有魄力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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