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书的称谓一般写入户地派出所名称;接着写明申请的意图,简要说明申请目的;申请书的正文主要围绕迁移规定条件进行叙述,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入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住房情况、实际居住情况等); 2、提出迁移户口的理由或原因; 3、迁移户口要求,一般指将何人由何处迁至何址。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