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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语合同意思表达不同时应根据什么判断
释义
    双语合同意思表达不同时应该根据所用词句、相关条款、行为性质和目的、习惯和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达的含义来判断。不能完全拘泥于使用的单词和句子,而应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性质和目的、习惯和诚信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一、合同中的附加条款有效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附加条款已经双方愿意确定的,并且附加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要约的成立要件
    1、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一般来说,向他人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同自己订立合同。
    如果要约人不特定,受要约人就无法回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特定的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此外,车站、街头等公共场所设立的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无人售票车、自动提款机等等是要约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它也是由特定的要约人作出的具有要约性质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定要由要约人其发出的要约中明确表示出来,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判定一项意思表示是否具有订约意图,主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诸如“准备”、“正在考虑”等不能说明要约人具有订约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要约人作出的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其真正含义,否则无法承诺。同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以买卖合同为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条款: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提议也具有要约的效力,如在报刊上刊登的悬赏广告,虽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但也构成要约。
    5、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因此,《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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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3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