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市出台 独生子女 父母 计划生育 奖励办法 有 深圳 户籍 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享受每人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160元。这是记者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的。 根据《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前2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奖励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起计发(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由 社保 经办机构代发,每季度发放一次。奖励对象200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应享受的奖励金将一次性补发。 奖励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通过体制安排,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父母,该奖励金不影响其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已享受 退休金 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奖励对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又再 生育 、 收养 子女的,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将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根据《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本市有单位的户籍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并且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未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区职工年 平均工资 额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原单位所在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本市无单位户籍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的,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法律客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