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录音制品在有线或无线公开传播时,应向谁支付报酬? |
释义 | 公开传播录音制品应向作者支付报酬,复制、发行需获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出租需获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视台可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报酬方式与数额。已与著作权人订立合同的播放录音制品需按合同支付报酬。未经许可播放录音制品的广播电视台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律分析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下称播放录音制品)的,依照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拓展延伸 录音制品的版权收益分配:公开传播时,谁有权收取报酬? 录音制品的版权收益分配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问题。在录音制品在有线或无线公开传播时,报酬的支付权通常归属于作品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规定,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演奏者、作词作曲者等都可能享有一定的权益。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合同约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权利人可以通过与音乐发行公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签订授权协议来收取报酬。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版权管理机构,负责代表权利人管理和分配版权收益。因此,确保录音制品的版权收益公平合理分配,需要依靠法律、合同和权利人之间的协商和合作。 结语 录音制品的版权收益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多方利益。根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制作者、演奏者、作词作曲者等都可能享有权益。通过与音乐发行公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签订授权协议,权利人可以收取报酬。一些国家设立了版权管理机构,代表权利人管理和分配版权收益。为确保公平合理分配,需要依靠法律、合同和权利人之间的协商和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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